高雄眷村園區巡查及評鑑作業要點
民國114年2月25日公告
一、高雄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加強高雄眷村店家進駐場域管理,辦理巡查及評鑑其租用標的物之裝修、環境維護、營業績效等經營管理執行情形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巡查:
(一)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,辦理評鑑當季得並同巡查執行。
(二)巡查結果得作為當年度評鑑之參考,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,得依契約規定予以記點。
三、評鑑:
(一)評鑑包含考評訪視及營運輔導訪視。
(二)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,如遇特殊情況,本局得視情況增加。
(三)由本局業務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(3-6人),經現場訪視及聽取簡報後,辦理評鑑。
(四)受評者須配合準備相關資料、現場訪視陪同及出席簡報,不配合者得酌予扣分,以總分5分為上限。
(五)評鑑結果適用租用(借用)契約權利義務。
(六)評鑑過程如有發現缺失,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,得依契約規定予以記點。
六、本要點訂定評分項目與配分如下:
公共安全(20%)、營運績效(40%)、公有財產與設施日常管理維護(20%)、政策配合度(20%)。
前項評分類型、項目及配分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。
九、評鑑等第:優等(90分以上)、佳(80-89分)、尚可(70-79分)、不佳(69分以下)。未滿70分者,即為評鑑不及格。
十、歷次巡查評鑑內容應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,以利追蹤管考。
十一、評鑑相關資料格式,由本局另定之。
附件一:高雄眷村營運績效暨管理維護評鑑指標
附件二:高雄眷村環境巡查紀錄表
附件三:年度營運績效暨管理維護成果報告書範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