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高雄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加強「以住代護」進住戶之管理,巡查評鑑眷舍修繕、環境維護、營運績效等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巡查評鑑範圍,含括契約範圍之私領域(圍牆內),與契約範圍外之公領域(圍牆外)。
三、巡查評鑑對象包含經獲選之進住戶及其共同進住戶。
四、巡查:
(一)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,辦理評鑑當季得免辦巡查一次。
(二)由本局業務同仁,逕為填報巡查表單。
(三)巡查結果作為當年度評鑑之參考,不涉及借用(租用)契約權利義務。
五、評鑑:
(一)評鑑包含考評訪視及營運輔導訪視。
(二)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。
(三)由本局業務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(3-6人),經現場訪視及聽取簡報後,辦理評鑑。
(四)受評者須配合準備相關資料、現場訪視陪同及出席簡報,不配合者得酌予扣分,以總分5分為上限。
(五)評鑑結果適用借用(租用)契約權利義務。
(六)評鑑過程如有發現缺失,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。
六、本要點依據不同進駐類型,訂定不同評分項目與配分。
(一)居住型:建物修繕成果(25%)、日常管理維護(30%)、進駐計畫承諾執行情形(20%)、公共參與情形(15%)、實際居住頻率(10%)
(二)營業型:公共安全(15%)、營運績效(25%)、建物修繕成果(15%)、日常管理維護(20%)、進駐計畫承諾執行情形(10%)、公共參與情形(15%)。
前項評分類型、項目及配分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。
七、評鑑等第:優等(90分以上)、佳(80-89分)、尚可(70-79分)、不佳(69分以下)。未滿70分者,即為評鑑不及格。
八、歷次巡查評鑑內容應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,以利追蹤管考。
九、評鑑相關資料格式,由本局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