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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公告

【更新公告】高雄眷村進駐規範
113/04/25
1532

高雄眷村進駐規範            113.04.25公告版

  • 日常經營:
  1. 經營者營業應依合約約定時數、天數營業,因故需公休七日(含)以上或暫時停止營業,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並經機關同意後始為之。
  2. 經營者應主動引導來客、貨車停放車輛,如有物品補給需要,應事先規劃運補車輛停放事宜,不得影響臨近店家或公共道路進出行駛,如有需求請事先通知園區管理單位,協助安排貨車臨停事宜,卸貨完成後車輛應立即駛離。
  3. 經營者辦理營業項目之收取費用,其收費項目及標準,應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  4. 如有活動或儀式等需要擺放相關設施物品,應以眷舍圍牆範圍內為主,不得影響公共道路或鄰近店家通道順暢,活動結束前後相關設施物品亦不得占用公共空間。
  5. 辦理活動期間,相關傳單發放、告示牌布條擺放…宣傳行為,應維護環境清潔並做好垃圾分類,活動結束後需回復原狀,不得遺留垃圾或汙漬,避免影響文化景觀管理維護。
  6. 室內裝修材(包含隔間材、窗簾、地毯等),應優先使用具耐燃或防焰標章之產品或材料。
  7. 公共場域預留之出水裝置,不得擅自使用。
  8. 眷舍廚房不使用明火為原則,如有需求設置在磚構造之附屬建物內,並加裝消防設備
  9. 修繕及裝修、營業或辦理活動時,應注意時間並控制音量盡力減少噪音,避免妨礙公共安寧。
  10. 應依據各戶因應計畫之使用管理及限制條件規定,定期辦理各項自主檢查(如消防設備、木門窗、天溝及排水道、蟲蟻防治等),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功能及眷舍環境維護正常,於每年評鑑提送上年度自主檢查表予機關備查。
  11. 不得於建物圍牆、樹木或其他任何設施進行彩繪、塗鴉、噴漆、書刻、張貼或未經機關同意自行增、改建等影響文化景觀風貌之行為
  12. 衛生管理事項:
  1. 經營項目若有餐食或飲品者,需設置符合環保、衛生單位規定及營業內容所需之衛生、環保設備,如截油槽、油水分離槽、除油煙機、排煙與汙水設備等。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,食品原料來源及器具設備須符合衛生工作流程,並不得販售逾期或腐敗餐飲。
  2. 經營者應負責租用範圍、門前垃圾或落葉及周邊環境(含眷舍圍牆周邊)之清潔,並配合登革熱防治及定期辦理樹木植栽修剪維護,圍牆外之樹木若生長延伸至圍牆內庭院或眷舍,須由經營者修剪維護及清運,樹木修剪須依「高雄市景觀樹木修剪作業規範」(如下附件)規定辦理
  3. 蟲蟻防治若機關已完成施作,保固期限內提供保固服務,期滿後由經營者自行辦理蟲蟻防治作業
  4. 營業廢棄物、廚餘及垃圾等,經營者應自費委託合格業者傾倒處理,不得於非租用標地物範圍堆置雜物垃圾或任意丟棄。
  1. 一般垃圾、工程廢棄物料及植栽落葉樹枝等,應自行安排運棄;大型廢棄物應主動聯絡環保局約定時間、地點辦理清運,不得棄置於公共場域
  2. 嚴禁於眷村範圍內焚燒垃圾或葉()
  • 招牌及戶外設置物規定事項:

為維持文化景觀園區整體視覺氛圍,店家招牌設置(含移動式招牌)、戶外宣傳布置及大型設置物等情事,應遵守以下規範:

  1. 經營者僅能使用租用標的物範圍,店家招牌設置(含移動式招牌)、戶外宣傳布置、大型設置(施)物或廣告看板(物),應事前主動向機關提送設計內容進行審查,待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可施作安裝;店家欲調整、增設時亦同
  2. 應避免過多燈光效果、跑馬燈、霓虹燈、強烈白光或閃光型燈飾,並以店家圍牆內設置為主,不得於眷舍外牆及任何公共區域(包括公共道路、綠帶、人行道等)私自設置
  3. 固定方式不得破壞建物本體,並應優先採可逆性及安全性方式設置。
  4. 未經許可之廣告物或標示,經營者應自行拆除。經機關通知改善仍不履行拆除義務者,機關得依雙方契約相關規定執行。
  • 裝潢(修)、修繕或冷氣安裝等工程施作:
  1. 裝修、修繕或冷氣安裝等工程施作行為眷舍外觀 (包括建物立面、磚牆及門窗塗裝顏色材質、招牌或宣傳物等),依文化景觀管理維護相關規範及原則
      1. 事先提送「裝修計畫書」通報機關審查,並依核定計畫書進行相關作業
      2. 為保存維護文化資產形貌,主建物裝修及修繕採原形貌、可逆式等施工方式為原則,建物或磚牆等立面之塗裝漆料,須使用機關提供之顏色及材質等建議工法。
      3. 原白灰牆面不可拆除、敲釘、油漆粉刷及吊掛冷氣室內機等重物;附屬空間室內空間牆面可粉刷及油漆。
      4. 施工前7日應通知機關確認施工方式,裝修工區僅限進駐範圍內,禁止於圍牆外或公共區域施作、加工、堆置施工物料或設備,亦不得棄置垃圾或工程廢棄物於公共區域。
  2. 營業設備需加裝管線於外牆或屋頂等非屬室內空間之情形,應事先取得機關同意。
  3. 進行建築物室內裝潢(修)時,須依因應計畫之使用管理及限制條件規定執行,且均須採用具耐燃或防焰標章之裝修材,裝修過程不得妨害、破壞建築物主要結構、防火避難設施、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;如需變更經營或使用用途、空間格局(含隔間)、局部更動主要結構時,應自費辦理因應計畫變更,包含建築、結構安全簽證及消防安全簽證。
  4. 新設水塔位置,原則採臥式水塔並盡量隱蔽。水塔如非設置在地面層,另須有結構評估。
  5. 新設空調設備安裝原則如下:
  1. 水洗孔應於眷舍立面邊角隱蔽位置,契約期滿點還時須請專業人員完成水洗孔防水填補等相關作業。
  2. 室外機安裝位置以立面側邊角處為原則,儘量避免位於眷舍正立面等明顯位置。
  1. 電器線路應配管包覆,並應提供電力容載相關檢討及規劃供機關備查。
  2. 施工架或臨時施工構台,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,裝潢(修)期間應辦理保險(如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或其他裝修工程保險)。
  3. 施工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,並應積極採行有效降地噪音方法或改用低噪音之設備。周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不得進行高噪音工項。
  4. 施工期間應妥善規劃電力設備之使用,並防止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,以維護園區及參觀民眾安全。
  5. 裝修及修繕期間門戶安全應加強管制,施工廠商及相關人員禁抽菸喝酒,請各經營者負責人自行約束管制。
  6. 工程所產生的廢棄物等請自行清運,嚴禁私下就地焚燒或掩埋處理。
  7. 如因施工造成園區設施損壞(如道路或人行道鋪面、公共管線設施等),概由經營者負損壞賠償責任。
  • 公共區域
  1. 車輛嚴禁行駛或停放人行道、園區公園或公共草坪區域內,經園區管理單位發現將進行驅離,倘若造成毀損,應照價賠償。
  2. 舉辦公益性或公共性活動、攝影、採訪者,應依規定於活動日前30日曆天向機關提出申請,經同意後方可辦理。
  3. 禁止擅自露宿、車泊、搭設棚()、流動式攤販販賣物品或其他營利、個人/團體之募款或其他類似行為。
  4. 未經申請不得散發廣告、傳單、宣傳品、舉宣傳牌、問卷調查等行為。
  5. 考量行政中立,恕不接受政治、宗教等相關活動申請或宣傳露出、發送。
  6. 嚴禁堆置或暫置私人物品或廢棄物。
  • 其他
  1. 眷村園區全面禁菸營火、野炊、燃放爆竹煙火、天燈或其他類似行為。
  2.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。
  3. 嚴禁以攀爬圍牆之方式進入任何屋內。
  4. 寵物於村內活動時須用繩索牽引約束,並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
  5. 嚴禁隨地拋棄垃圾、便溺、吐痰、吐檳榔或公開更換衣物等違反善良風俗或妨害風化之行為。
  6. 有「遊客止步」、「請勿攀爬」、「施工」、「非開放場域」等標示場域或空屋、架設圍籬設施空間、未修繕眷舍等未開放區域,嚴禁擅自入內或私自拿取、移動物品。
  7. 村內攝影機裝設目的為維安控管,如遇刑事案件請先至鄰近派出所備案,機關視派出所調閱需求提供協助。
  8. 駐警保全為文化資產場域巡邏及維護公共安全勤務,無代收包裹、倒垃圾、代為通報等私人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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